关闭

招商政策

Policy

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 浏览量:447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打造“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之城”,全面加快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创新机制,以高质量科技供给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推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入实施“普惠与重点”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基础部分按10%、增量部分按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承担国家级创新项目。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位居全国行业前三)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的规定,按企业所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励资金扣除省级奖励,其余部分由市和项目所在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国家资助金额以及省、市、区配套资金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三)鼓励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对经确认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依托民营企业建设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其他法人单位建设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经绩效考核评估优良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建设的与厦门产业紧密结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助;经国家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的多种类型研发机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财政资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厦建设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经确认为重大研发机构的,一次性补足至500万元。给予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新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经费50%后补助,5年内新型研发机构最高3000万元、重大研发机构最高5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最高2000万元)。其中,重大研发机构仪器设备等补助超出3000万元部分,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新型研发机构每成功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初始投入额达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五)支持建设福建省实验室。按照省政府部署,积极争取在能源与环境材料、生物医药、海洋科学、集成电路等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和产业建设福建省实验室。按照国家、省实验室建设要求,在实验室用地、用房、基础设施、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政策和资源支持。经批准建设的省实验室,以“院(校)地合作模式”建设的,市财政提供省实验室建设总投入的50%经费;以“院(校)企合作模式”建设的,市财政提供省实验室建设总投入的30%经费。省实验室运行经费由市政府商参建单位共同投入,省、市财政每年提供不少于5000万的运行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连续支持5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

(六)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与市级不重复奖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足至300万元。新建设或改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厦科联〔201759号)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健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全周期”梯次培育体系。对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且之前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本条款所述奖励每家企业可分别享受一次,同一年度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奖励可同时享受,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奖励按拨付当年度“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推动建立科技金融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打造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专业融资增信平台。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单户企业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的科技担保贷款和300万元的科技保证保险贷款。设立总额4000万元的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40%。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科技担保贷款的实缴利息给予总额20%的补贴,对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的实缴利息给予总额30%的补贴。同时,积极指导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要求机构专建、产品专创、流程专设、审批专派、资源专配、考核专列、人员专管、风险专控等一系列专项政策,确保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能够专业、专注的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融资业务。积极探索通过中小企业债券、税收信用贷款、投贷联动、银保联动等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积极培育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壮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科技创业种子暨天使投资基金规模,鼓励、引导各类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开办、经营、投资多方面奖励,提供风险补助,以及企业、个人方面税收优惠。

加强科技保险对创新保障力度,拓展科技保险种类,提高企业保险意识。对科技型企业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40%比例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3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厦门银保监局,火炬管委会)

(九)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导航、分析评议、布局、风险预警、运营和综合管理等活动,每年选择本市重点发展产业中的一至两个重点领域开展以上活动,每个项目安排最高30万元的资金支持;“双创”基地、产业联盟、特色园区和高校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的牵头单位,根据培育成效按单个培育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运用综合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多样化组合策略,全方位、立体化覆盖产品、技术、工业设计等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必要专利”主导或参与建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