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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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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19 来源: 浏览量:3409

 

为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全方位推动厦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各类总部企业集聚

1.支持各类综合型总部及区域型、职能型总部来厦发展,积极培育成长型企业,大力引进行业领先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

2.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分别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

(1)年度营业收入总部企业不低于2亿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下同)总部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万元;(3)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新设立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其下属的上市公司在厦全资子公司可一并计入;在厦设置返程投资主体(WFOE)并采用VIE架构实现协议控制的实体,可一并计入;计算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并按我市有关规定扣除增值税退税部分;(4)承诺认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5)本意见出台前已设立但不满3年的企业,可按本意见申请认定;(6)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生产制造的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按本意见认定为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

3.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含合并计税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以下简称“三高”)企业。


二、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

4.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按其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十年经营贡献奖励。其中:总部企业前五年5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7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8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成长型企业前五年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本意见享受人才个税激励政策,个人合伙人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个人所得税,按本意见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5.能级提升奖励。对企业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品牌升级奖励。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或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7.产业链引进奖励。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件的企业落户我市,按引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6%奖励,不超过引进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后当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奖励期5年。


三、支持总部企业团队建设

8.加强骨干员工供给和培养。大力引进“双一流”大学毕业生,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在厦高校开展密切合作,积极培养高素质骨干员工。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骨干员工列入“海纳百川”政策支持范畴。鼓励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与境内外优质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按培养费用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支持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

9.骨干员工个税补贴。认定年度起,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合并计税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

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50%,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75%,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100%。

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含)以上、8万元(不含)以下员工数的35%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的在职员工,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10.骨干员工住房保障和子女教育支持。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其合并计税的企业一并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符合第9条的非厦门户籍骨干员工可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积极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骨干员工子女就学提供优质服务。

11.出入境便利化。经总部企业邀请,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经总部企业邀请,需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入境口岸申请签证入境;经总部企业聘请,需在本市长期工作的外国人,取得3—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后,可申请办理相应期限的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总部企业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总部企业员工(其中外地户籍员工须符合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条件)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四、保障总部企业空间载体

12.加快总部集聚区建设。加快规划建设总部经济载体,进一步完善集聚区配套设施,形成岛内岛外联动、产业功能突出、环境生态优美、总部效应明显的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格局。

13.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所购办公用房的前3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奖励,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配售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

企业可选择租房补助或购房补助,不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1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或联合(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2家)申请总部用地建设办公用房。

(1)申请岛内总部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央企、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上年度营收不低于100亿元)或国内行业十强企业;申请岛外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且上年度营收:建筑业企业不低于50亿元,厦门市鼓励发展的千亿产业链(群)企业不低于10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不低于30亿元;(2)申请企业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3年起不少于10年,每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8000万元(岛外不低于2000万元);联合竞地的纳税承诺合并计算;(3)符合第(2)项要求的,可申请通过招拍挂取得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岛外为3万平方米)的总部用地;纳税承诺超过第(2)项限额的,每增加800万元,可申请增加5000平方米(岛外为12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4)合并计税范围按第2条第(3)项计算,但不含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以及其他纳税承诺地块产生的税收;(5)总部项目地价可按该地块市场评估价的85%确定出让底价,不低于基准地价;(6)申请企业承诺取得房屋产权之日起十年内自持比例不得低于70%,不得改变用途;另外30%在达到商业办公库存去化周期相关要求后方可销售。


五、优化金融资本环境

15.支持总部企业在厦布局金融业务板块,对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牌照予以支持。

16.支持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服务、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服务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对获得能级提升奖励和品牌升级奖励的总部企业,享受奖励的当年度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比上一年度年末增加的,可对其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30%补贴,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17.支持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首发上市融资的,按厦门市相应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用于生产投资的,按照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8.支持资本助力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金融机构与总部企业合作设立并购基金、产业基金,推动基金投资的域外优质企业来厦与总部企业共同集聚、协同发展。积极探索产业基金多途径投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

19.发挥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作用,为金融司法协同提供系统保障和平台支撑。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庭试点建设,推行全流程网上金融诉讼服务,实现一站式化解。


六、打造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20.大力引进高能级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国际知名服务机构以及专业服务各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组织在厦设立区域总部。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厦门重点招商企业、本地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与国际接轨的高端服务。

21.提供“一站式”政府服务。积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总部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等专业服务;建立总部企业市(区)或部门领导牵头挂钩的联系机制;建立服务总部企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问题。

22.鼓励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发展新业态。积极拓展应用场景,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23.优化财税相关服务。由市、区税务部门向受理部门提供企业及个人入退库税收数据,作为政策兑现依据,企业不再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积极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优质服务。


七、其他

24.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除骨干员工个税补贴政策外,企业年度享受的各类补助和奖励,不超过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的,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存在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厦门市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等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

25.本意见出台前已经按厦府办〔2018〕72号文认定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政策享受年限按本意见执行(经营贡献奖励后五年减半)。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人才个税补贴等各项奖补的年份,应满足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

26.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财税扶持申报、用地申请具体操作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扶持政策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区(管委会)受益财政共同承担,由企业所在区(管委会)负责兑付。

27.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承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8〕72号)同时废止。以前文件与本意见不同之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资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此件公开发布)

发: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印发


(文章来源:投资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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