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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浏览量:365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率先实现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发布机制。依托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及时发布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基建等补短板领域优质项目信息,向有意投资的民营企业进行推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领域。规划、推出高端养老项目用地并加大招商力度,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租赁用房)或2万元(自建用房)建设补贴及2400元/年的运营补贴,内设医疗机构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

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办医。对民间资本举办的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精神、康复、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三级专科医院(不含美容、整形、口腔专科)提供运营补助(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按其出院人次、急诊人次给予运营补助)、新增床位补助(对通过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的,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床位,综合医院每张床位10万元、专科医院每张床位5万元的标准;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分5年拨付)、医院等级补助(三乙250万元、三甲500万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补助(西医类别500万元/建设项目、中医类别300万元/建设项目、临床护理 类 别 200 万 元/建 设 项 目)和JCI认 证 奖 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健委)

4.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义务教育的优质民办学校。落实民办学校用地、税费、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民办学校在设计建设中充分利用、开发地下室空间,用于停车场、厨房、洗衣房等生活服务用房。

对市属民办本科高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属民办高职—院3校完—成福建省教育厅第二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民办普惠性义务教育学校评估等级达到一级的,按学校规模1200人以上、800-1200人、800人以下,分别给予100万元、9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且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按办园规模12个班、9个班、6个班,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适当提高民办普惠性义务教育学校的学位补助标准,进一步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税务局)

5.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交流合作,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合资新设、增资扩股、基金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深度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工商联)

6.建立健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将 “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上升为市场领域综合监管的主要方式,形成部门合力,避免选择性执法和多头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7.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定,依法审慎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好、风险低的民营企业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8.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而设置或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审查质量。建立面向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涉嫌垄断行为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的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区、开发区)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9.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10.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无还本续贷服务力度,明确续贷业务申请条件和时效,理顺业务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应提前审查贷款,实现还本续贷无缝对接;加大无还本续贷的政策宣传和产品推介。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行为管理,杜绝人为拉长融资链条。(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

11.对2021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3年。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厦委发 〔2018〕26号文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至3年期满。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12.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动态调整以及清单制度,清理整治违规涉企收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13.发挥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向民营企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涵养与培育。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14.持续推动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对进入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和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70万元奖励;对上市融资并投资在本市的企业,给予25—300万元奖励;对异地 “买壳”、“借壳”上市并迁回我市的企业,给予200-3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并交易的企业,给予30-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展示、交易、信用评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15.对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5‰给予业务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16.拓宽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主体提供增信融资支持,提升服务效率,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依法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17.充分发挥央行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扶持作用。争取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发展,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18.重点支持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 (以下简称 “三高”)民营企业发债融资。鼓励支持 “三高”民营企业运用债券、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等方式融资。推动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助力民营企业发债融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

19.强化金融服务。推动银行机构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资信良好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推动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余额增长,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推动拓宽银行抵 (质)押物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充分利用 “信易贷”、“产融云”等科技赋能平台进行融资对接,积极发展 “银税互动”等产品和模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

20.发挥厦门纾困发展基金、应急还贷资金、增信基金作用。为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 “无偿、短期”应急资金。积极发挥增信基金作用,通过政府的信用增信和风险分担,对经营状况良好但难以获得信用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提高额度、简化手续、加快放款。有效利用我市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纾困专项基金,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

21.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建设。深入实施 “双百计划”、“海纳百川”计划,对民营企业申报人才引进支持政策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人才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或最高150㎡的人才住房。实施产教融合,大力推进校企合作。鼓励民营企业人才参加全市各系列、各层次职称评审,在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方面平等对待。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住房局)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22.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诉讼权利保护和法律适用上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惩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23.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全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示范判决和案例指导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解决的工作机制,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运用。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厦门海关,各区、开发区)

24.切实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切实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资产和业务的重组整合,帮助企业再生。(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25.坚持探索高效便利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模式。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模式的程序衔接与机制对接,开展商事调解。坚持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政策,做好涉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民营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

四、营造鼓励创新的经营环境

26.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7.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经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 “晋级补差”的原则给予中心所在企业500万元奖励。经国家发改委组织的运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中心所在企业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的多种类型研发机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28.支持民营企业研制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对企业生产国家 《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支持的,按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生产列入 《福建省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名单》的装备产品,分别给予支持:属国内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属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29.做强做大 “三高”民营企业。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对 “三高”民营企业承担本市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财政补助;鼓励“三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经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无偿资助1000万元,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获得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无偿资助200万元。 “三高”企业在厦建设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经确认为重大研发机构的,一次性补足至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30.支持民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的增资扩产项目,视同新招商项目,可在设备补助、经营奖励、资本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区 (开发区)、指挥部新引进或增资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投资额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市级财政给予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其中,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项目,实行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1000万元。符合技改服务基金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同步享受技改服务基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

31.鼓励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经营贡献、人才引进、空间载体等方面的扶持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金融监管局,各区、开发区)

32.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开展两年一次的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对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在申请政府增信基金、上市融资、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商联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

33.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对参加政府组织、列入年度计划国内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80%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单个企业单一展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一展会展位费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支持外贸民营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

五、构建亲清关系的政商环境

34.开展 “法律三进”、 “信用承诺”等活动。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普法宣传,树立优秀企业家典范,建立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法律思维。引导企业广泛签订信用承诺。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工商联,各区、开发区)

35.提升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开展企业家培训,组织企业交流互动,通过典型经验介绍等形式,提升企业家眼界和自我学习、自我提高能力。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商联,各区、开发区)

36.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与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专题听取企业家意见和诉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开发区)

37.狠抓惠企政策落实。制定涉企政策前,广泛调研、聚焦关切,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扩大惠企 “无需申报、直接兑现”政策范围。规范政策发布,确保企业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开发区)

38.加大民营企业招商力度。持续滚动更新投资机会清单,细化深化招商地图,发挥好招商 “服务管家”和 “宣传大使”作用,打造“投资厦门”系列服务品牌。围绕厦门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以商引商”。抓住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固链补链强链,引进上下游相关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各区、开发区)

39.建立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提高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构建严防新增拖欠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各区、开发区)

六、完善工作机制

40.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健全完善各级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党组织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培养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加强企业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用党建引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工商联)

41.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机制。根据全省民营经济核算方案,按照新的民营经济界定标准,定期收集各专业民营经济相关指标,按季度测算民营经济增加值及增速、占比。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手段,做好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分析和研究,按规范要求定期向社会发布民营经济统计信息。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工商联,各区、开发区)

42.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举措,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持续办好 “厦门企业家日”活动,宣传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明显的龙头骨干民营企业。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各区、开发区)

43.细化落实相关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 (开发区)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具体措施,于2021年5月8日前报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简称市民营办)备案。各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民营办报送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市民营办要建立有效的督查督办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委和市政府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贯彻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 〔2018〕26号)同时废止。现行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实施后,如具体条款遇有关政策修改,则适用修改后政策;遇有关政策废止,则该条款不再适用。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2021年3月16日印发

(文章来源:投资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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