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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 浏览量:44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投融资能力,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有关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定义】本办法所称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为获取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支持,主要包括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科技保险补贴等。

第二章 科技担保贷款扶持

第三条 【政策框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担保机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专业平台,降低银行风险分担比例,补贴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费和担保贷款利息,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四条 【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应当是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 【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科技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申请,经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调查以及市科技局核准后发放科技担保贷款。单家企业在所有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担保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户均担保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享受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累计最多不超过5年(已享受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的企业从首次享受政策起计算)。

第六条 【风险分担】市财政为合作担保机构和银行分担信贷风险,代偿科技担保贷款本金损失的40%。市财政对合作机构累计净代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则停止代偿。

(一)对企业无法还款的,合作银行向合作担保机构发出履行代偿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风险承担比例,向市科技局申请代偿资金。代偿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担保机构。

(二)担保损失代偿后,担保机构及银行应当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代偿分担比例返还各方。

(三)对发生不良科技担保贷款项目的,经确认后存在以下情形的,代偿资金不予风险分担:

1.贷款审核环节不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不符合贷款条件的;

2.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

第七条 【担保费补贴】企业按照不高于担保金额1%费率支付担保费,其余担保费由市财政予以补贴。担保金额6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给予不超过2%保费补贴;担保金额6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超过1.5%保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八条 【贷款贴息】市财政在企业贷款结清后,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2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贷款企业,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九条 【查重要求】科技担保贷款政策与市财政其它担保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条 【监督检查】获得科技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资金、担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的银行和担保机构,应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其他渠道】对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融资渠道(如通过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获得资金,并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

第十二条 【政策框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银行、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购买保证保险获得无固定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降低银行风险分担比例,补贴科技保证贷款利息,降低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贷款利率结合客户风险和信用状况综合确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证保险年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5%

第十三条 【申请主体】同“科技担保贷款”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 【申请方式】企业购买科技合作保险公司的贷款保证保险,同时向科技合作银行申请无固定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经市科技局核准后发放。单家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的信用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享受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累计最多不超过5年(已享受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的企业从首次享受政策起计算)。

第十五条 【风险分担】市财政为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分担信贷风险,代偿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的40%。市财政对合作机构累计净代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则停止代偿。

()对企业无法还款的,合作银行向合作保险公司发出履行代偿责任通知书。保险公司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风险承担比例,向市科技局申请代偿资金。代偿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保险公司。

()保险损失代偿后,保险公司及银行应当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代偿分担比例返还各方。

()对发生不良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项目的,经确认后存在以下情形的,代偿资金不予风险分担:

1.贷款审核环节不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不符合贷款条件的;2.合作银行、保险公司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贷款贴息】市财政在企业贷款结清后,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3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贷款企业,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获得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风险代偿资金、贷款补贴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厦门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其他渠道】对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融资渠道(如通过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获得资金,并由合作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科技保险补贴

第十九条 【政策框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采取总额控制的方式,补贴我市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应当是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及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厦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3.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4.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补贴险种】补贴险种为中国银保监会与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中的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机器损失险)、营业中断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公众责任险、贷款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其他科技保险险种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纳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险种范围。

第二十二条 【保费补贴】市财政对企业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40%比例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企业,每半年拨付一次,每家企业每年全部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单位,应足额缴纳全部保费后申请补贴;对获得补贴资金后要求退保的单位,应退还相应补贴资金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和保险公司应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厦门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保障机制】风险分担、担保费补贴、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贴的申报、审核及兑现等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政策享受】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同时享受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科技保险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办事流程】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科技保险补贴办理流程参照市科技局网站相关事项办事指南。

第二十七条 【处罚措施】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或补贴的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采取终止扶持、追回资金、取消5年扶持资格、列入不诚信名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本办法生效前符合规定但尚未兑现的,按原规定兑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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