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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 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质效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05 来源: 浏览量:3365

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外资银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厦门市“十四五”规划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供应链金融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运行效率、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银保监会《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以及商务部、银保监会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0〕111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质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创新试点步伐

(一)以服务外贸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为切入点。鼓励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以服务外贸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为切入点,将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作为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重点支持对象,围绕进口、采购、生产、物流、服务、销售、出口等外贸产业链供应链全流程环节,在坚持精准金融服务、交易背景真实、交易信息可得、全面管控风险等合规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加快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探索步伐。

(二)积极推广运用于厦门千亿产业链群。在有效推进外贸领域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的同时,鼓励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将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推广运用于厦门重点打造的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信设备、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都市现代农业等千亿产业链群,积极推行“一企一策”、“一链一方案”,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努力打造一批厦门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示范项目。

二、优化信贷政策

(三)争取总行政策支持。辖内各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政策支持,设立供应链金融专项额度,安排专项信贷规模,在经济资本占用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策略,大力支持厦门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试点工作。辖内各法人银行总行要制定和优化有关信贷政策,支持和鼓励各地分支机构创新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充分发挥异地网点优势,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延伸服务能力。

(四)实施差异化信贷管理。针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特点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改进传统授信模式,充分运用“链式”信贷思维,由单纯的“主体信用”授信模式向“标的信用”、“数据信用”等场景化授信模式转变,在信贷准入、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以及担保方式、利率定价等信贷结构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完善供应链金融产品体系。

(五)主动减费让利。主动向产业链供应链各方减费让利,加大对民营、普惠领域的扶持力度。充分挖掘整合企业信用信息,合理引入增信安排,在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不得要求企业额外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综合成本。

三、加强与核心企业合作

(六)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对试点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合理融资需求。

(七)提高上下游企业融资效率。充分发挥核心企业在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四流合一”方面的优势,减少对核心企业的硬担保依赖,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大力发展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预付款融资产品,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直接信贷支持,提升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获得感。优化核心企业确权手续,有效调动核心企业支持上下游企业的积极性。

四、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

(八)充分运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自身信息化建设,积极对接运用厦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外汇管理局跨境区块链金融服务平台、国家发改委“信易贷”厦门站等公共信息服务数字化平台以及核心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加强与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的规范合作。充分应用安全可靠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动产抵质押物数字化确权与存证、电子发票数字化核验与存证,大力发展线上供应链金融,提升供应链金融的服务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发挥厦门港口物流优势,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强物联网、智能监控等技术运用,探索打造标准化可流转仓单融资基础设施平台,为金融机构开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提供条件。

(九)推进信息化流程再造。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鼓励金融机构在自身科技力量有效支撑的前提下,将金融服务嵌入企业交易环节,为客户提供包括供应链融资以及支付结算、现金管理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五、增强保险保障功能

(十)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功能。加强银保合作力度,创新“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模式,进一步推广“增信信保贷”、“白名单见保即贷”等业务模式,持续扩大出口信保保单融资规模。充分发挥出口信保公司在国别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和海外市场信息优势,加大对海外投资及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支持力度,保障国际供应链产业链稳定运行和自主可控。

(十一)完善财产保险产品体系。鼓励各保险机构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加大国内贸易险、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保证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积极提供信用保险全产品配套支持,加大限额资源倾斜力度,支持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六、发挥各自特色优势

(十二)突出业务特色。各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自身经营特色和优势,差异化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供给的多元化、特色化水平,避免同质化恶性竞争。

(十三)发挥机构优势。鼓励创新机制和数字化转型基础较好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主动担当,发挥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的主力军和排头兵作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应充分发挥决策链条短、机制灵活等优势,积极探索更具厦门特色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应立足机构职责定位,增加对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充分运用小微企业转贷款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

七、守住风险合规底线

(十四)严格监管约束。牢牢守住贸易背景真实的风险底线,充分运用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贸易真实性尽职审查,不得以供应链金融名义为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等违规行为提供融资,不得借供应链金融创新之名违规展业或变相开办未经许可的业务。维护产业生态良性循环,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

(十五)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完善规范的流程管理和内控机制,严防重复融资风险、业务操作风险、科技安全风险等供应链金融风险。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强化对核心企业经营状况、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交易情况的动态监控,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应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八、建立专项工作机制

(十六)建立组织保障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供应链金融的重要意义,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将推进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列入工作计划,落实牵头责任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7月23日前报送厦门银保监局,同时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十七)建立试点评估机制。加强与试点企业的对接联系,定期了解试点工作进展,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堵点难点问题,总结试点经验,持续深化辖内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试点工作。

(十八)建立监测引导机制。将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季度统计监测范围,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供应链金融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银行保险机构要定期总结阶段性工作推进情况,并于每半年度后15日内报告厦门银保监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成效及亮点、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政策建议等。

九、完善创新激励机制

(十九)强化监管评价与宣传引导。厦门银保监局将针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在坚守贸易背景真实这一风险底线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合规和风险容忍度。同时,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试点工作中形成的良好实践和经验,将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等监管评价中予以加分,在银行保险机构申报省、市金融创新项目工作中予以重点推荐,指导市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扩大宣导激励效果。

(二十)完善部门协同配套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持续探索完善核心企业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在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市级试点企业。研究出台供应链金融配套激励政策,充分运用政府增信基金,完善融资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推进政务、公共、交易行为等各类数据开放共享,加大供应链金融财税扶持力度,支持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引入总部政策、技术资源,延伸服务链条,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印发

(文章来源:投资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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