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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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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基金基地发展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 浏览量:4865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厦门自贸片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基地”是指在自贸试验区特定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的,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面向创业投资类企业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申请“基金基地”财政补贴的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自贸片区注册的法人或社会组织,或者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具备与基金基地相匹配的运营管理团队及专业服务能力。

(二)基地设在厦门现代物流园区(包括厦门自贸片区机场北片区、象屿保税区及保税区二期和保税物流园区)、海沧保税港区内,运营机构需拥有(自有或租入)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并在其中配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路演中心、会议室、服务平台、培训平台等。

(三)基地应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能提供企业注册、变更、投资指导、路演、沙龙或论坛组织等专业服务。

(四)在基地内注册的或从厦门域外迁入的、且实际运营的创业投资类或股权投资类基金管理企业不少于20家, 同时,上述基金管理企业在基地内已发行基金产品不少于10支(其中至少有5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做产品备案),累计管理社会资金不少于10亿元。上述各项指标中,2017年起发生的数量需达到50%

(五)基金管理企业以及基金产品中的个人投资者的缴纳的地方级税收须归属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

(六)基金产品退出须在基地内进行。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基金基地”运营机构可以申请以下奖励:

(一)业绩奖励。

1.对于符合条件的“基金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若发行的基金产品超出10支且累计管理社会资金规模超过10亿元的,每增加一支基金且其管理的社会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奖励:(1)基金管理社会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在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引入国际及国内知名基金管理企业入驻基金基地。对于2016年起在清科集团发布的各类排行榜中位列前50强的管理企业,其在基地内直接发行基金产品或参与设立基金管理企业并在基地内发行基金产品、且累计管理的社会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每引进一家基金管理企业,再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运营机构引入的、符合本地有关总部企业条件的创业投资类或股权投资类企业总部,每引进一家再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装修补贴。对基地内的办公场所的装修支出,给予运营机构每平方米400元、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实际装修资金少于以上标准的,以实际装修资金为最高限额。

(三)房租补贴。对于基金基地的办公用房(包括自有办公用房以及租入的办公用房),按基地的建筑面积予以运营机构每月25/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办公用房面积的最高限额与在基地内发行的、尚未退出的基金产品数量挂钩,每支基金产品的补贴面积以80平方米为限。

上述补贴政策与市、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如入驻基金基地的创业投资类企业或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各级政府房租补贴的,则运营机构的租金补贴标准减按每月15/平方米执行。

第五条 政策兑现程序

本办法的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由基地运营机构于每年的331日和930日前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业绩奖励

1.《厦门自贸片区基金基地专项奖励申请表》(附件1);

2.申请报告并附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需说明运营机构的运营经验和能力、满足基金基地的条件等情况;

3.基金基地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运营机构承租和出租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分布平面图,如办公场地产权系运营机构自有,则无需提供运营机构承租合同;

4.《厦门自贸片区基金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附件2)和《入驻企业情况变动表》(半年报)(附件3);

5.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和产品备案证明;

7.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社会资本规模证明;

8.申请清科前50强企业引进奖励的,需提供清科排名证明;

9.申请总部经济奖的,按照总部经济相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装修补贴

1.《厦门自贸片区基金基地专项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场地产权证明、装修设计图纸、装修合同、装修发票和装修款付款凭证复印件。

(三)房租补贴申请

1.《厦门自贸片区基金基地专项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基金基地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运营机构承租和出租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分布平面图,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如办公场地产权系运营机构自有,则无需提供运营机构承租合同。

除有特殊要求,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加盖运营机构公章,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运营机构需携带相关材料原件以供核对后退还。

第六条 其他促进措施

(一)设立绿色通道。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基金基地提供企业注册和变更的绿色通道。对规模较大,条件成熟的招商片区,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将派驻招商服务团队;

(二)优先支持产业引导基金。对入驻基金基地且符合《厦门自贸片区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的基金管理企业,可申请厦门自贸片区产业引导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七条 事后监管

(一)信息报送。从首次获得奖励之日起,基金基地运营机构每季度后首月月底前,须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报告基金基地的运营情况,并附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自贸片区基金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附件2)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自贸片区基金基地入驻企业情况变动表》(季报)(附件3);

(二)违规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运营机构,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将会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已获得相关扶持奖励或补贴的,将全额追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诚信系统中登载曝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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