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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Policy

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 浏览量:50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220号),为明确支持方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简称“IC领导小组”)批准,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简称“IC办”)。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地、经营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专业从事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专业投融资、公共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

第四条 划定区域规划建设集成电路产业研发设计、制造和人才培养培训“多位一体”功能片区;在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头片区)规划建设集成电路制造和配套集聚区;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科技创新园、火炬湖里园、软件园二三期规划建设集成电路设计及关联产业园;在集美区或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规划建设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与大学科技园;在海沧信息消费产业区、厦门中心、中沧工业园规划建设面向集成电路设计、封测(载板)、装备与材料及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的产业园区;在机场北片区(湖里自贸区)规划建设有自贸区特色的涵盖集成电路保税交易、公共技术服务的产业园区;其它新增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园区由IC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五条 成立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作为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等投向集成电路产业。基金设立方式及管理办法另行明确。

第六条 投融资财政补助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产业设计金融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助。由IC办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办法报IC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重点支持领域

第七条 鼓励在厦新建(扩建)的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化合物半导体器件制造、模块、外延片生产项目(企业)、微机电系统(MEMS)、功率半导体器件和特色工艺项目(企业)。

第八条 推进打造系统整机(智能终端)、软件、芯片、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协同创新体系;支持集成电路制造、设计、软件和系统整机(终端)协同发展,带动集成电路封测、装备和材料产业发展;鼓励系统整机(终端)、集成电路企业的垂直整合(并购),支持IDM或虚拟IDM合作模式,以及经IC领导小组认定的集成电路重点项目。

第九条 由招商单位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或IC办成员单位向IC办提请“一事一议”,由IC办召集相关单位研究对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重大集成电路及关联项目(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集中财税、产业、金融、土地、市场、科技等资源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条 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引进补助

(一)补助对象

厦府〔2016220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是2016627日起新引进的,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评定标准》并经由IC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集成电路领域各类各级人才,包括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核心人才)、C类人才(骨干人才)。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的,可按条件和程序确定为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并享受相关待遇。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等省、市级政策评定人才时,经由IC领导小组认定的市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二)补助标准

IC领导小组认定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评定标准》A类、B类、C类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分别享有一次性安家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厦门市集成电路企业中担任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年薪(税前)30万元(含)以上的。

(二)奖励标准

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毕业生安家(租房)补助

(一)补助对象

厦府〔2016220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新接收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目录》、与我市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半年以上的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

各类毕业生来厦集成电路企业就业安家(租房)补助标准如下:

毕业生安家补助标准租房补助标准

本科生800/400/

硕士生1200/600/

博士生2000/1000/

(三)申报要求

1.我市集成电路企业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实习人员)。

2.未享受过厦门市公租房、保障房或人才购房补助。

3.毕业生安家(租房)补助由企业(单位)统一申报,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每年度新增享受补助的学生总数不高于当年企业员工总数的15%

4.每名毕业生享受补助期限2年。

第五章 科研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微电子领域人才培养基地补助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单位)与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厦门共建微电子领域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装备、封测等领域的实训或技能培训。经认定为市级产业技工培养基地的,给予每个基地不少于50万元补助。经市里认定为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的,按照基地购置设备及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基地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十四条 配套补助

(一)补助对象

IC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申报并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类项目。

(二)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额度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予以补助,国家、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水平集成电路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一)奖励对象

获批国家级、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二)奖励标准

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奖励;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厦设立集成电路研发机构补助

()补助对象

IC领导小组认定、在厦设立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经市科技局备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补助标准

按照其来厦后,非市财政资金购入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七条 流片补助

(一)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工程片试流片补助

1.补助对象

厦门市注册的集成电路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IC设计人才队伍,拥有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芯片产品的能力;

2)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能够提供使用合法IC设计软件工具进行芯片开发的证明;

3)所研发的芯片产品应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具备产业化前景。

2.补助标准

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的芯片产品,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补助新研发芯片产品的初次试流片:

1)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MPW,按照不高于MPW直接费用70%进行资助,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工程片试流片按照不高于其加工费30%进行资助。

2)用于研发的MPW,高校或科研单位按照不高于MPW直接费用80%的额度进行资助。

3)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本地集成电路企业本地首次工程流片补助

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利用本地非本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膜版制作、流片等)的4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IP购买、第三方IC设计平台使用补助

(一)IP购买补助

1.补助对象

购买IP用于本企业开展高端芯片研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2.补助标准

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第三方平台使用补助

1.补助对象

使用经IC领导小组认定的第三方IC设计平台提供的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等服务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2.补助标准

每年度按其所支付给第三方平台服务费(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申请并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参照《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713号)予以奖励和资助。

第六章 成长激励政策

第二十条 采购本地生产芯片模组补助

(一)补助对象

采购本地企业芯片或模组用于生产系统(整机)、终端等产品的本地企业。

(二)补助标准

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本地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采购本地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的,对同一本地集成电路企业供应商的首批订单,按已支付实际采购金额(采购额)的40%给予本地系统(整机)、终端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50万元,向关联企业的采购不计入资助核算采购费用总额。

第二十一条 产业园区租金补助、集成电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产业园区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1.补助对象

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认定的产业园区内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2.补助标准

自首租日起5年内,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给予租金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年度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购买产业园区房产的企业不得申报。存在转租、合租、共用及已享受其他类似场地经营租金补助等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集成电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补助对象

对符合厦门用地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及装备和材料等项目,可在土地购置、办公场地等给予优先保障,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2.补助标准

1)设备补助:按照企业年度实际设备(不包含配电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提请“一事一议”确定。

2)电力稳压系统补助:我市集成电路企业为提高工厂配电质量自主投入电力稳压系统建设的IC晶圆制造、封装等项目,按照项目电力稳压系统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提请“一事一议”确定。

3)无尘室装修补助:按照项目千级、百级及以上等级无尘室实际造价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提请“一事一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增产奖励

(一)奖励对象

1.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奖励标准

1.本地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外)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

2.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

3.企业每次上升奖励级别奖励标准相应提升,奖励年限重新核计3年。

第七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IC办牵头制定当年度《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要求向相应受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指南包括申报企业条件、资金支持年度和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当年度申报项目、网上申报事项、材料要求、受理单位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初审。由IC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对象、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形成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由IC办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家评审。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抽取,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大纲、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开展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四)现场核查。由IC办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材料原件、人员、场地、设备设施、项目、财务和业务情况等,并形成现场核查意见。

(五)联合审查。由IC办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联合审定会,邀请监察部门和受理单位参加。联合评审会对通过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形成联合审查结果。对于重大项目,由IC办根据具体情况报IC领导小组批准。

(六)资金拨付。IC办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监督检查。由相关监督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兑现集成电路扶持政策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政策实施中涉及的“一事一议”程序如下:

(一)IC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招商单位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向IC办提出“一事一议” 议题;

(二)IC办负责将议题发送至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IC办负责收集整理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

(四)IC办组织召开“一事一议”专题研究会并形成具体办理建议与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IC办负责解释,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220号)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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